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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进口冻品疫情传播隐患 我市设立监管总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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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进口冻品疫情传播隐患 我市设立监管总仓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太原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11-04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消除进口冻品疫情传播隐患 我市设立监管总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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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太原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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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进口冻品疫情传播隐患 我市设立监管总仓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更新时间:2020-11-04

 

  为切实把好“贮存关”“检测关”“追溯关”,消除冷链物流渠道可能存在的新冠病毒等传播隐患,近日,我市发布《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宣布设立“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

   目前,我市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为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我市要求从11月1日起,凡在太原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冻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应集中统一核酸抽样检测和外包装消毒。进口冻品运输中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冻品进入总仓前,货主须按要求如实填报货主、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冻品批次、车辆、司机、货物流向等信息;进入总仓的进口冻品,经外包装消杀和核酸抽样检测合格,并取得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后方能出仓。值得注意的是,进出仓库须“整车入、整车出”,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冻品在总仓的核酸抽样检测、外包装消杀及仓储(24小时内)费用由政府承担。如果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上述费用将由货主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一旦发现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冻品将作无害化处理。

   与上述工作衔接配套,自11月起,我市从事进口冻品储存、销售、加工和使用的经营单位,需查验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出库证明和食品安全追溯码。从11月7日起,违反通告、存在进口冻品应进入总仓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出库证明和食品安全追溯码的进口冻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太原市冻品集中监管总仓由田和食品集团承办,地址位于小店区北营北路6号。为保障其高效运行,入仓冻品可电话预约(0351-2795111/279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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